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

《退出陪審團關注組宣言》

美國、澳大利亞等海洋法國家,多採用陪審團制度,一般來說,在刑事案件方面,陪審團一定要達成「全體一致的決議」 (unanimous decision),方始有效。



關注組認為,這種共識制弊端至大,因為共識制下,雖然每一位陪審員都擁有否決權保障其聲音,即使只有一人反對,亦足以令被告

不得被定罪,但此舉最多只能令審訊無效,要重訂日期,重選陪審團來審訊,而無法以陪審團身份一致通過被告無罪,因而有打壓少數聲音之嫌。

關注組發言人引用《十二怒漢》為例,認為如果其中一位陪審員堅決反對大多數陪審員的立場,或會被認為分化、不合作,甚至輸打贏要。關注組認為,當少數陪審員提出改革,否決權便失去保障少數的意義;假如杯葛陪審團,缺席陪審,或會被指藐視法庭,被判入獄,發言人更直言:「這是我們的陪審員本身可能對陪審團制度有意見,但也要被逼妥協的原因。」

因此,關注組提出陪審員應可退出陪審團,以獨立身份審理,則更能保障多元意見。關注組認同這可能會削減陪審團制度的代表性,但認為日後獨立陪審員仍可跟陪審團合作,對裁決會更有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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