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

政府落實推行「投票權交易制度」

譚志源到港台解釋政策 (圖:蘋果日報)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,將正式落實推行「投票權交易制度」,容許合資格選民在私人市場出售自己投票權。政府消息人士指出,此舉不但有利急需選票的參選人,而對選舉漠不關心的選民亦能提供經濟實惠,屬雙贏局面。
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有文件指出,今年正式選民登記冊載有3,507,786名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,登記率為73.5%。

其中18至30歲合資格選民有971,400人,但只有580,123人已登記做選民,登記率只有59.7%,尚有391,277人未登記。
相反,50歲以上合資格已登記的選民人數多達1,801,469人,佔該年齡組群的合資格選民人數2,286,700人的78.8%。
至於31至50歲的年齡組群合資格選民有1,126,194人,已登記為選民的比率亦有74.3%,換言之,18至30歲合資格選民的登記率跑輸其他年齡組群。

而過去幾年的投票率低下,2008年及2012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率分別約為53%及45.2%,而2007年及2011年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率則約為39.8%及41.5%,而2010年的五區補選,更低至17.1%。

換而言之,每次選舉都約三成至四成合資格選民不去登記,當中已登記選民亦有約有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選民捨棄其投票權。政府認為,與其任由選民將這種「死權利」放置,不如參加逆權侵權法例,活化選票變成現金流,則更能振興經濟。稅務局估計,假設每張選票價值$500計算,就可以創造近25億的經濟、為庫房帶來近3.6億收入。

譚志源曾建議由政府統一買票,但考慮到香港按《基本法》規定奉行資本主義,因而落實批准引入市場原理,准予在私人市場發售投票權。

政府預計政策實施後,民協、街工等弱小政黨初時可能不滿,但認為親民黨或自由黨之類富有政黨崛起後,可發揮涓滴效應(trickle-down effect) 惠及小黨,相信只屬過慮,故拍板通過。

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

歷史上有沒有「火燒連環船」?

  《三國演義》中,提到曹操在赤壁之戰中,聽從了荊州名士龐統 的建議,用鐵鏈把戰船連接起來,以解決士兵暈船問題。

  可是,這個杜撰的真實性很低,其中一個理由就是:「把戰船用鐵鏈互繫,難道船身就不會晃動嗎?」

  船這玩意之所以會晃動,是因為有海浪拍打,不可能因為你用鐵鏈繫上就沒會沒浪。

  假設曹操真的白痴地聽從了連環計(左圖),那麼黃蓋壓根兒不用玩甚麼詐降,只需直接闖入船隊,然後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點火燒船了。反過來看,那就代表曹操的船隊可以隨時移動、中途攔阻敵軍,所以黃蓋才需要詐降,盡量地接近敵方主船隊。

  事實上,《三國志‧周瑜傳》中,也只提到『然觀操軍船艦,首尾相接,可燒而走也』,只是說曹軍的戰船十分密集而已。


  那到底歷史上有沒有「連環船」?

  有。
  使用者就是跟朱元璋爭天下的陳友諒。

  在鄱陽湖決戰時,朱元璋只有小戰船,而陳友諒坐擁巨艦。有多大呢?「最大的長十五丈,寬兩丈,船隻分三層,船面上居然有士兵騎馬來回巡視。從船的前面看不到船尾,士兵們站在自己的戰船上只能仰視敵船」(《明外史·陳友諒傳》)。古代的船戰大都是接近敵船後,弓兵用箭掩護隊友、殺上敵船砍殺。可是由於巨艦轉動不便,易被個別擊破,在初戰時吃了點虧,一艘巨艦被徐達的十一艘小船圍毆被俘。

  於是,陳友諒為讓自己船隊速度一致、群起攻擊,就決定把船隻用鐵索連起來。
  至於結果嘛。想來大家都猜到甚麼下場了吧。
  
  所以,演義中提到的火燒連環船情節,我認為反而是抄襲自這次鄱陽湖決戰,朱元璋跟陳友諒,的確應向羅貫中討點版權費。

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

制伏是否無限制?

台北市一名自海軍陸戰隊退伍的男子,前晚攜懷孕八月的妻子返家,發現有小偷躲在屋內,小偷還揮拳朝他攻擊,男子為保護孕妻,奮不顧身上前搏鬥,勒住小偷衣領,警方據報到場發現小偷被制伏暈倒,送醫急救十小時後不治,警方以男子防衛過當,依過失致死罪送辦。

警政署長王卓鈞說:「有這種案件,報警處理是我們希望的,有警察到現場處理比較妥當」;發生竊案,進屋時剛好碰到竊嫌在裡面,「屋主安全是第一,如果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更完備。」

網民當然一面倒插他何不食肉靡之類、不制伏他的話就會一屍三命之類。


站在警察的立場,當然是叫你別跟他硬碰、事後再報警啊,難不成叫你「打得好,以後見到有人非禮就斬斷他的手,見到有行竊的就私下殺死犯人好了,不用過問我們der~」嗎?

問題是偷竊犯真的死了,而法例又說明這是違法的,警察不執行拘捕,想來你又會說「馬英九無能,明明事主使用過當防衛也不抓人」對不對?網上世界才是天下無敵啊=3=

既然明顯是犯了法,只能由法官酌情減免,警察的立場當然是叫你別跟那人搏鬥、將自己和妻兒致於險境。
畢竟正常的偷竊犯(如果他沒信奉特殊的狂熱宗教)也只是想逃走,事主發現了他當然會逃、事主要制伏他,他當然會打人啊。

你要制伏他不是不行,可是勒衣領勒出血水…應該不止於「制伏」的層次了啊…

法律只容許你使用相稱武力自衛,沒給予你執行私刑殺人的權力。
制伏得到賊人,你沒事;制伏不到而殺了他,你有事。
非常簡單。

人情上,他應該可以獲酌情減免;但法理上他必須要被起訴,這才是法治國家吧。

要不然以後見到有人踩到你的腳就斬斷他的手、再用火燒死他,好不好?
「天知道他會不會」踩完你之後順便殺了你、再從你身分證上得知你家住哪滅了你全家喔=3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