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名自海軍陸戰隊退伍的男子,前晚攜懷孕八月的妻子返家,發現有小偷躲在屋內,小偷還揮拳朝他攻擊,男子為保護孕妻,奮不顧身上前搏鬥,勒住小偷衣領,警方據報到場發現小偷被制伏暈倒,送醫急救十小時後不治,警方以男子防衛過當,依過失致死罪送辦。
警政署長王卓鈞說:「有這種案件,報警處理是我們希望的,有警察到現場處理比較妥當」;發生竊案,進屋時剛好碰到竊嫌在裡面,「屋主安全是第一,如果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更完備。」
網民當然一面倒插他何不食肉靡之類、不制伏他的話就會一屍三命之類。
站在警察的立場,當然是叫你別跟他硬碰、事後再報警啊,難不成叫你「打得好,以後見到有人非禮就斬斷他的手,見到有行竊的就私下殺死犯人好了,不用過問我們der~」嗎?
問題是偷竊犯真的死了,而法例又說明這是違法的,警察不執行拘捕,想來你又會說「馬英九無能,明明事主使用過當防衛也不抓人」對不對?網上世界才是天下無敵啊=3=
既然明顯是犯了法,只能由法官酌情減免,警察的立場當然是叫你別跟那人搏鬥、將自己和妻兒致於險境。
畢竟正常的偷竊犯(如果他沒信奉特殊的狂熱宗教)也只是想逃走,事主發現了他當然會逃、事主要制伏他,他當然會打人啊。
你要制伏他不是不行,可是勒衣領勒出血水…應該不止於「制伏」的層次了啊…
法律只容許你使用相稱武力自衛,沒給予你執行私刑殺人的權力。
制伏得到賊人,你沒事;制伏不到而殺了他,你有事。
非常簡單。
人情上,他應該可以獲酌情減免;但法理上他必須要被起訴,這才是法治國家吧。
要不然以後見到有人踩到你的腳就斬斷他的手、再用火燒死他,好不好?
「天知道他會不會」踩完你之後順便殺了你、再從你身分證上得知你家住哪滅了你全家喔=3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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